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教育收费工作的通知》(浙教计〔2006〕124号)、《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教育厅关于调整成人高等教育收费标准的通知》(浙价费〔2014〕245号)、《湖州师范学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继续教育管理的实施意见》(湖师院发(2016)36号)等文件精神,继续教育所有费用必须通过学校缴费平台形式由学校统一收取并开具票据;所有费用必须按照收费标准执行。为进一步规范收费和办学,特强调如下:
一、办学单位包括任何合作方在内,要严格执行文件精神,一律通过学校缴费平台由学校统一收取并开具票据。除学校平台外,任何个人和组织均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或代收学费、培训费、考证费、住宿费、资料费等。有违反规定者将按照《湖州师范学院继续教育违规办学行为认定及处理办法》的通知(湖师院校办发(2016)33号)执行。
二、各类办学收入应严格按照省教育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等有关文件规定,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核算、先收后支,收支两条线”。
三、办学经费的结算与划转,应首先由继续教育学院审核登记,然后由学校计划财务处按财务规定划拨到二级学院账户或合作单位银行账户。
四、未经学校批准或授权的任何社会合作机构,均无权以湖州师范学院名义设立收费名目,收取任何费用,一经发现,学校将追究社会合作机构和相关单位责任人及有关领导责任,相关单位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继续教育学院
2021年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