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以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结合我校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是我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领导机构,继续教育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在校学位办公室指导下,负责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学士学位授予的初审工作和其他日常工作。
第二章 授予学士学位的条件
第三条 我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学生,经审核准予毕业,并具备下列条件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1.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愿意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2. 在学校规定的学习期限内,修满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含实践教学环节),较好掌握本学科的基本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
3. 每门学位课程成绩达到70分(含)以上,其余课程的平均成绩达到70分(含)以上,在学期间累计补考课程少于4门(含);
4. 医学类专业在毕业前由学校组织学位课程统考代替毕业论文,学位课程考试须一次性通过且符合成绩要求,若政策要求必须撰写毕业论文,则按照政策规定执行;其他专业学生应独立完成毕业论文(毕业设计),论文总评成绩达到80分(含)以上。
第四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本科毕业生,一般不授予学士学位:
1. 凡有违反第三条第1款的;
2. 毕业设计、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3. 学位课未达到70分的;
4. 毕业论文总评分数未达到80分的;
5. 其他不能授予学士学位者。
第五条 学生有以下情况的,可直接认定为达到学士学位外语水平:非英语专业学生参加全国大学英语三级、四级、六级考试成绩合格,或参加全国公共英语等级考试三级、四级成绩合格,或参加高等学校英语应用能力考试a级成绩合格;英语专业学生通过第二外语三级及以上考试成绩合格;已获得国家承认的本科及以上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的毕业生。
第六条 学位申请者在学期间,除外语之外的其他学位课仅有一门修读成绩未达70分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以学校或所在单位名义获得均可),可直接认定该门学位课程符合要求:
1. 获得省级以上 a 类学科竞赛(集体项目取排名前三)三等奖以上、省级以上文艺体育比赛前三名(集体文艺竞赛或文艺汇演奖项的主要演员、省大学生运动会集体项目主力队员)等;
2. 作为第一作者在核心以上学术期刊(经学校相关部门认定)公开发表与本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1篇以上;
3. 获得国内或国外发明专利1项以上;
4. 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与上述相当的条件。
第七条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每年进行一次,每位学生原则上只能在毕业当年申请一次,未通过者不再补授学士学位。
第八条 学位授予均须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批准,特殊情况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三章 授予学士学位的工作程序
第九条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授予,按以下程序办理:
1.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达到本细则规定的有关条件和要求,向所在学院提出授予学士学位的书面申请。所在学院按照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各项规定,并根据本细则第二章所列要求,审核学生历年学习成绩及其表现,提出拟授予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报继续教育学院复查;
2. 继续教育学院对拟授予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进行复查后,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
3.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上报名单,最后确定授予和不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
4. 学校根据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的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授予学士学位,并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四章 其他事项
第十条 已获得学位者,在获得该学位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决定,由学校撤销学位,被撤销的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1. 学位论文等成果存在严重剽窃、伪造、抄袭、数据造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的,质量不符合标准的;
2. 以冒名顶替、徇私舞弊等非法手段取得入学资格或者毕业证书的;
3. 在学习期间存在不应当授予学位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十一条 学生本人对学位授予有异议的,可自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结束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
第十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学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学生的学士学位授予。
第十三条 本细则由校行政负责解释,具体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承办。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2023年9月1日起开始施行。